1、承租方能否提前单方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解除的实质要件是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解除是合同约定一方在发生合同解除事由时,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解除权可约定由合同任何一方或双方享有。故承租方可以基于合同约定,在解除事由发生时享有解除权。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根本违约的场所,仅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假如合同没约定,承租方提前退租是违约,不享有解除权,依据《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讲解合同编司法讲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不享有解除权的,公告他们解除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2、房子出租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
双方假如未能在解除合同上达成合意,享有解除权的解除人的解除公告送达合同相他们的日期为合同解除之日;享有解除权的解除人未公告相对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应当以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起诉人之日为合同解除日。
提前解除出租合同的承租方是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权,不享有以公告方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参考《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通过起诉的方法,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终止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倡导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他们时解除;
《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讲解合同编司法讲解》还对当事人撤诉后第三起诉倡导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倡导的,合同自第三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他们时解除。但,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公告他们解除合同且该公告已经到达他们的除外。”
3、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对于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如出租合同约定了相应的违约金条约,则出租人根据条约倡导。
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合降低。”
因此,假如违约金低于出租人实质损失时,出租人可以倡导调高;如违约金过分高于实质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超越导致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承租人可以倡导调低。
《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讲解合同编司法讲解》第六十四条对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方法和举证责任做了规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