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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省喜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www.gdmkk.com 2025-08-30 交通事故


江西丰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丰行初字第20号


原告:李省喜,男,1970年十月生,汉族,江西新建县人,司机,现住江西新建县生米镇青岚村雅庄。


委托代理人:万山,江西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丰城市剑南路。


法定代表人:鄢可华,系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何员香,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省喜不服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019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扣押其所有些赣A|25191福田小货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省喜、委托代理人万山,被告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代理人何员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1日晚原告李省喜开车由丰城返回南昌,行至105国道1770KM+300m与张忠建驾驶的摩托车会车时发生交通事故。
8日被告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李省喜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出具了第019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被告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原告李省喜未缴纳车险为由将原告李省喜所有些赣A|25191福田小货车扣押。


原告李省喜不服被告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019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扣押其所有些赣A|25191福田小货车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原告车副驾驶位上的证人可以证实当晚水泥路面是直路,视线好,可以看见二轮摩托车及三轮车,原告遂减速行驶,会车时原告往右借盘避让摩托车,摩托车已过,原告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行车速度过快,也未越过公路中心线。原告已尽到一名司机应尽的注意义务。李亮腿部受伤不是原告的车碰撞所致,而是因摩托车驾驶员张忠建无照驾驶,在遇紧急情况下因无驾驶经验倒地产生。第二,张忠建无照驾驶及驾驶员与乘坐职员都没戴安全头盔,被告没认定张忠建在本次事故中负任何责任明显违法。第三,被告扣押汽车行为违法。《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汽车除检验、鉴别外,不能用。检验、鉴别完成后5日内公告当事人领取事故汽车和机动车辆行驶证,而被告违反该规定,超期不解除扣押原告汽车,且被告扣押原告汽车未出具任何手续,亦属违法。被告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觉得交通事故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受案范围。其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规定第三款之规定加盖的是交通事故处置专用章,不是行政章。第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行政强制力,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规定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规定,只是一份处置交通事故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案情作出重新认定。因此被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丰行初字第20号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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