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老李与小李系父子关系,老李生前留有公证遗嘱,房子留给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小李继承。不过老李又与亲戚小张达成共识,约定由小张照顾其至去世,之后房屋无条件让小张居住三年,协议书由小张、老李签字,并对该协议设立的居住权到不动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老李于2021年8月过世,房子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小李名下。不久之后,小李就需要小张立即搬离房子并支付占有用费。那样,小张是不是可以根据与老李的协议,享有三年房子的居住权呢?
法官说法
本案的小张享有老李承诺的三年房子的居住权。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类型,是民法典的闪光点之一。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的居住权协议合法有效、小张的居住权已经依法设立。
第一,老李与小张签订的居住权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愿;第二,老李作为房子的所有权人,不只依据民法典有权利立遗嘱,确定房屋由小李继承,也有权利与小张签订居住权协议,签订协议时既没有被欺诈胁迫情形,也没有协议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最后,书面的居住权协议签订后,双方已经到房子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成了居住权登记手续。所以,房子的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小李不会干扰小张对房子居住三年的权利。民法典新设立的居住权与婚姻家庭、社会秩序紧密相连,可以运用在养老保障、弱势群体保护等方面。这里提醒大伙: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需要准时(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真的地达成“房屋不归我,我也安心住”。
有关法条
《中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别人的住宅享有占有、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含下列条约:
(一)当事人的名字或者名字和住所;
(二)住宅的地方;
(三)居住的条件和需要;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免费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