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中国普法网 > 房产纠纷 >

老生活前允许别人免费居住房子,该承诺是不是有效?

www.huilaomo.com 2025-08-08 房产纠纷

基本案情

老李与小李系父子关系,老李生前留有公证遗嘱,房子留给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小李继承。不过老李又与亲戚小张达成共识,约定由小张照顾其至去世,之后房屋无条件让小张居住三年,协议书由小张、老李签字,并对该协议设立的居住权到不动产权属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老李于2021年8月过世,房子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小李名下。不久之后,小李就需要小张立即搬离房子并支付占有用费。那样,小张是不是可以根据与老李的协议,享有三年房子的居住权呢?

法官说法

本案的小张享有老李承诺的三年房子的居住权。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类型,是民法典的闪光点之一。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的居住权协议合法有效、小张的居住权已经依法设立。

第一,老李与小张签订的居住权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愿;第二,老李作为房子的所有权人,不只依据民法典有权利立遗嘱,确定房屋由小李继承,也有权利与小张签订居住权协议,签订协议时既没有被欺诈胁迫情形,也没有协议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最后,书面的居住权协议签订后,双方已经到房子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完成了居住权登记手续。所以,房子的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小李不会干扰小张对房子居住三年的权利。民法典新设立的居住权与婚姻家庭、社会秩序紧密相连,可以运用在养老保障、弱势群体保护等方面。这里提醒大伙: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需要准时(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真的地达成“房屋不归我,我也安心住”。

有关法条

《中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别人的住宅享有占有、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含下列条约:

(一)当事人的名字或者名字和住所;

(二)住宅的地方;

(三)居住的条件和需要;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免费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房产纠纷咨询
房产纠纷律师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