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X建,男,40岁,2005年2月通过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河南平顶山某保险公司投保意料之外伤害保险卡单,意料之外死亡保险金额800000元,保险费100元。
2005年5月30日王X建的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称王X建在5月28日早上从床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已经火化,在家人整理遗物时发现由此保险单。
理赔经过: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赶到事故现场,从摔倒的床上看,床面距水泥地面有60mm,从事故现场看没任何线索,但从60mm摔下就导致死亡,对此保险公司理赔调查职员赶到其中必有其他缘由,随对王X建的家人进行逐一询问,从王X建的家人讲述中确实是从床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询问王X建是不是有病史,家人的讲述吞吞吐吐,说法不一;调查职员对“120”当时急救的医生询问中,获悉接到出诊电话后10分钟赶到病人家里,赶到时病人脉搏已经停止跳动,进行了常规抢救,还是无效就舍弃了,当时没看到病人王X建身上有外伤。保险公司调查职员在医院对王X建是不是就医进行了调查,在解放军某医院保险公司调查职员查阅到王X建患癌症,曾常时间住院化疗的就医记录,在死亡前的2天病危医院下发了病危公告书,家人匆忙办理了出院。
理赔结论:
保险公司通过调查确认被保险人王X建的死亡是患绝症,因医治无效舍弃治疗,针对其从床上摔下,没证据显示、证实是从床上摔下导致死亡的,且导致死亡的直接缘由不是摔伤;依据意料之外伤害的概念,不是意料之外伤害范畴,保险公司对其理赔结论是不予赔付意料之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剖析:
意料之外伤害的概念是外来的、剧烈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伤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缘由致使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非本意”和预见程度有关,“非本意”一词是指心理状况而言,而人的内心世界微妙复杂、瞬息万变。所谓本意,应理解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当事人期望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说追求某一目的的达成;其次,当事人预见到了或应当预见到了某一结果的发生,仍然放纵、不去阻止此种结果的发生。“剧烈的”剧烈力量所致使的意料之外事故,如被狗所咬、为火车所撞、滑倒摔交。“外来”是指事故缘由,并不是来自内部:“外来”一词意味着事故缘由并不是来自内部,它仅指事故缘由而非事故本身。“非疾病的”指事故是什么原因不是由于所患的疾病致使的。对于本案中致使王X建死亡是什么原因患癌症医治无效死亡的,是患疾病的范畴;不是伤害。
有关法规:《中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是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公告书。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状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不真实的事故缘由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导致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成本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